传P2P实行备案制 是鸡肋还是全新的寄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网   更新时间:2016/11/29 9:23:47  

备案制的暗礁不可忽视。论 · P2P

  据相关媒体报道称,11月28日网传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简称“指引”)。指引全文共五章,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并依旧早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而成。

  《指引》中不可错读的四大看点

  通读指引,发现看点颇多,主要集中为四点:

  一、指引中强调的备案登记会对新老平台的管理进行区分,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已设立并发展经营的平台,按照分类处置结果,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二、备案登记将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指引中明确提出,网贷机构须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三、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要求严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4、合规经营承诺书;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9、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指引中明强调,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

  综上所述的四个看点中可以得知,指引只作为一部似“登记手册”应用而生,虽然对新旧平台具备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能看成是一部强制性肃清行业发展的法典,更不能成为各家平台的信用背书。

  无关痛痒?备案制的暗礁不可忽视

  备案制由来已久,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备案制可以理解为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

  虽然说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但是备案始终不能作为强制性约束的法典而存在,实现备案制,初衷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审查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时间。那么指引的出台,若看成是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持有的合规“通行证”,未来只有备案登记过的网贷平台就是合法的,网贷的备案登记可看做是P2P平台的增信背书,那可真是投资者纯粹的“落花有情”了。

  且不说备案制的意义,就指引正文条例中已明确提到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

  备案的平台若出了事情,这黑锅地方金融监管是不会背的。

  前有私募备案之鉴,新的网贷指引是鸡肋或是寄托?

  早在2013年6月,经中央编办同意,中国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据此,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然而私募失联事件也屡禁不止。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十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可知,失联公司中有不少曾经出现兑付问题,涉及资金量巨大。协会表示,到今年10月11日,已经有60家私募被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公示,其中有36家已注销管理人登记。从2013年至今,即便私募基金备案制一直存在,但是该跑路的企业依然跑路,令人胆颤。

  同样是备案制,网贷指引的出现是鸡肋还是新的寄托?

  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再到此次传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出台,可以看见的是,互联网金融及网贷行业已经逐渐走向明朗,每一部意见或办法的问世,都是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不往深了说,但至少给投资者多提供了一份投资选择安全平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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