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最高个税率应从45%降至25% 有效调节贫富差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21/3/3 14:45:34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至25%以下,他表示,通过税率的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多将扩大居民消费支出和消费升级,从而拉动内需促进国内大循环。同时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因为企业在经营中发现,由于员工更为关注税后收入,企业为了吸引人才,本质上个人所得税都是由企业负担,降低个税后将减轻企业招聘人才的压力,优化我国人才供求结构,增加我国对高技能、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



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单从收入规模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占比并不算高,但全社会对它的关注,甚至超过了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究其原因,是由于个税关系到每个人,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从当今各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发达国家基本不高于45%,如美国为37%,加拿大、新西兰均为33%,英国、德国、日本均为45%;发展中国家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如泰国为35%,印度为30%,巴西为27.5%,俄罗斯为15%。我国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最高水平。实际上,我国个人所得税这种高税率给我国带来了种种不利影响。首先,高税率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高税收。其次,不利于促进居民消费。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客观上压缩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抑制了消费动力。最后是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高税率并不能起到有效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朱列玉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至25%以下。


一是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确定于1980年而当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0%。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7级,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55%,1985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也实行超额累税率,最高税率也是55%。与此相比,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都是33%,这体现了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原则。可以看出,在1980年代,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比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低了10个百分点,比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高了12个百分点。1993年,我国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所有内资企业统一实施比例税率,税率为33%,总体上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同。2007年,我国又颁布企业所得税法,使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税法,税率降为25%。由此可以看出,过去的40年,是国际上税率不断降低的40年,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断降低的40年。在此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有限,导致的结果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已经由国际上的较低税率变为偏高,由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变为高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就导致在我国很多私营企业主在企业不领工资,而是将收入留在企业转成按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一些高收入人群要么移民要么将企业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以避税。按照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率应该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率,现在企业所得税降到了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应由45%降到25%或者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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