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设自动售药机2021新消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全文一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21/6/3 8:08:01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6月1日起至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内设置自动售药机,方便群众24小时购药需求。为满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用药需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可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动售药机,满足公众24小时购药需求,设置数量应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有关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各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对本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调整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一)取消新开办药店间距限制要求

  取消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限制要求,对新申请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原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的,与已有药店的距离不再作为许可审查条件。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应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在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点等区域设立药品零售企业应以百姓实际需求为原则,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公告〔2017〕163)第五条、第四十九条停止执行。

  (二)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将原来的“先筹建”“后验收”的两个审批流程合并为“新开办”一个流程,对相应审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精简审批程序。本通知执行前已通过筹建审批取得《同意筹建通知书》的企业,可在原筹建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公告〔2017〕16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调整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原则上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门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述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用于储存药品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饮片存储区域应有效隔离。

  在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和企业经营实际调整营业场所面积要求。具备可靠的药品(含中药饮片)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库房。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公告〔2017〕163)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涉及面积的要求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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