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报告岂能“个人说了算”?

作者:蔡菲菜  文章来源:四川省绵阳市三台总工会   更新时间:2022/2/17 9:56:17  

当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正全面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记者梳理有关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信息发现,仅2022年1月以来,被通报“双开”的拱北海关副关长熊振国、山东省临沂市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云南省文山州委原州长张秀兰等人,都被指“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近几年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观察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但反思一些干部在拟提拔时才“露馅儿”,折射出个人事项报告抽查的覆盖面显然不足。换言之,提拔前突击核查是常态,而未涉及提拔时,恐怕也容易成为监督之下的“漏网之鱼”。

也恰因如此,实行“凡提必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显现。数据更有说服力,早在2015年,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有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当然,要让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成为一项钢规铁纪,还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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