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老太2次骨折申请保外就医遭拒 河北狱方:将安排陪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重案组37号   更新时间:2018/8/15 10:42:33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此外,“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对此,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规定提到的五项内容中,李淑贤都可以达到。

  “通常理解的生活自理,指的是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吃饭、洗漱等,生活中的基本活动不需要被人帮助。”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表示,84岁的李淑贤两次腰椎骨骨折,身体出现严重疾病,致生活出现不便。

  但她也指出,“生活自理”这一概念范围较广,标准也有很大的主观性,各监狱有自由裁定的权力,且不同的监狱处理方式也不太一样。

  焦点2

  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申请条件?

  李淑贤家属提供的申请书显示,其年迈体衰且患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等,因此申请监狱批准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李楠律师介绍,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年老多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申请。从目前报道来看,李淑贤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另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具备条件,监狱为其办理也是违法的。”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因李淑贤年事已高,监狱在对其生活起居上,也会给与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比如陪护等。

  对此李楠律师表示,目前监狱在办理保外就医方面不存在违规的情况,因此不构成违法,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李淑贤虽然被定罪,但也应综合其他因素,考虑其腰椎骨折、走不了路且疾病并非自残自伤造成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进行更为人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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