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中指出,2005年至2006年间,台湾元大证券马家为了并购复华金控,向当时的第一夫人、陈水扁的妻子吴淑珍支付2亿元(新台币,下同,约857 万新元)贿款,以确保台湾当局不会干涉这起并购案,并试图和当局建立关系。 文中称,吴淑珍主导贿款由台湾汇出,在英属维京群岛及尼维斯岛 (Island of Nevis)设立空壳公司,利用它在瑞士开设陈致中与妻子黄睿靓的银行账户。后来,该账户部分贿款从瑞士汇到美国,分别在纽约和维吉尼亚州各买了一栋房子。 诉状载明,扁家在纽约曼哈顿的豪宅,距离知名的麦迪逊花园广场(Madison Square Garden)仅有几条街;另一幢在维吉尼亚州的房子,位于维吉尼亚大学所在地,沙洛兹维尔(Charlottesville)的凯斯威克(Keswick)。 美国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所发布的新闻稿中,引述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行署署长莫顿(John Morton)的话说:“这次的行动是要警告那些滥用权力获取不法金钱,并企图把不法所得纳入美国金融系统的外国贪腐官员”。 他还指出,他们将持续与国内外的司法单位合作,调查并起诉不法官员,让贪渎的外国官员无法享用犯罪所得。 须证明款项犯罪所得 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布尔也强调,由此案例显示,国际合作是有效执法关键。美国司法部和移民及海关执行署与台湾特侦组密切合作,搜集并交换扁家洗钱事证,来支持提出没收扁家房产的诉讼,移民及海关执行署驻香港人员也提供重要协助。 但是,美国政府诉讼状指扁家购屋资金,来自元大马家向吴淑珍行贿的2亿元,此与特侦组当时的起诉书有所出入。 特侦组去年12月24日起诉扁家二次金融改革弊案时指出,扁家将7.4亿元现金从国泰世华银行保管室搬到元大马家藏放后,吴淑珍委托元大总经理马维建代为保管5亿元并进行海外理财的钱。 熟悉美国法律的法界人士认为,这些“细节”不会影响司法诉讼,只要证明扁家购屋款项是犯罪所得,即违反美国的洗钱法,美国可以声请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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