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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说法 捡到信用卡套现被判拘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融360   更新时间:2016/10/18 15:24:34  

  今年3月12日下午,21岁的刘某在蔚县蔚州镇前进路某冷饮店拾得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在当晚来到一家烟酒店,通过“无密码确认”方式,先后两次在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1000元、5000元。持卡人杨某收到短信提示后报警。随后,警方找到刘某,刘某主动将拾得的信用卡及套取的6000元退回。蔚县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蔚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刘某主动退赃、如实供述,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说法:刘某的惨痛教训正是他法制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他认为没偷没抢就不是违法,但是他错了。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案中,刘某正是触犯了第三项规定。鲜活的案例再一次提醒我们,不是自己的钱财千万不能拿,触犯法律的事情千万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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