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物业应诉业委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4/26 12:30:31  

  “关于宝联物业撤离小区的案子将于4月第二次开庭。”前日,海淀区印象小区业委会主任刘书新说。去年底,该小区业委会以选聘了新的物业为由,将原物业公司宝联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离。而为宝联物业担任辩护律师的郝保平是该小区业主之一,自称是免费为宝联辩护。“业委会两次换物业都不合法,而且宝联物业服务提高了,很多业主都不愿意更换”,郝保平说。他的话代表了小区部分业主的看法。

  因内部分歧,业委会三年来两次选聘物业未果反遭罢免事件,如今业委会换届在即,却没有人愿意来报名,业委会陷入尴尬境地。

  缘起 两次选聘物业均遭质疑

  据业委会主任刘书新介绍,2005年9月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显示,67.42%业主通过了“委托业委会选聘新物业”这一议题。由于与宝联物业公司的合同只签到当年12月31日,业委会与招标公司协商后,决定采用邀标的形式选聘物业,并告知海淀区建委进行了标前备案,同时邀请宝联物业参与。

  2005年12月25日,邀标结果公布,宝联物业没有中标。次日,小区内出现了“大字报”以及条幅,指责业委会中的刘书新、付增强、葛新辉三位委员在选聘物业过程中有不合法行为,并有业主向海淀区建委投诉。

  海淀区建委以业委会没有按照业主大会授权议题操作为由,没有给新的物业公司备案,并书面答复,建议业委会继续以招投标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业委会与宝联物业续签合同至2006年3月。

  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业委会再次启动选聘物业程序,选中了另一家新物业公司。但是仍然引起部分业主反对,宝联物业再次拒绝撤出,新物业没能进入小区。

  分裂 业委会部分委员被收买?

  反对选聘物业的声音首先来自业委会内部。据刘书新回忆,第一次选聘时,业委会七位成员中的李彤等三人得知邀标结果后,当即表示反对。李彤等认为,中标的物业公司资质不够。

  2006年12月18日,在业委会启动第二次物业选聘后,李彤等又联名发出声明,指其他四位业委会成员未经业主大会审议,就以业委会名义启动物业招标,他们对此表示反对。

  对产生分裂的原因,“两派”业委会成员均表示,对方的行为是出于个人利益。刘书新和葛新辉称,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给李彤等三人停车位、游泳卡等多种好处,将他们“收买”了。而这三位成员对此予以否认,并指责另一派在招标物业公司的进程中有“猫腻”、“私吞好处”。

  业主郝保平也是反对选聘物业的积极分子之一。郝保平等业主表示,通过邀标选聘物业公司这一事件,一些业主对业委会产生了不信任。从2006年2月起,该小区56%的业主书面签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罢免业委会。

  对于这个书面签名,业委会副主任葛新辉也表示怀疑,他说,海淀区建委曾向他出示了这些签名,但他认为签名字体相似,并不真实,“短短七天,就能找到这么多业主参与投票?”

  进展 起诉宝联物业尚无结果

  基于上述争议,宝联物业一直没有撤出,继续留在小区服务。2007年11月,刘书新等四位成员发现,小区物业收费单位变成了“北京金宝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他们认为,宝联物业私自把小区整体物业管理项目转给第三方了。四位委员经过讨论,决定对宝联物业和金宝联物业提起诉讼。

  立案后,身为律师的业主郝保平担任宝联物业的代理律师。他说,宝联物业这两年来进步很大,服务快速提升,业主的满意度很高,不愿意再换。对于宝联是否将管理项目转让,他表示绝无此事。

  郝保平解释说,目前宝联公司由于股东的内部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所以暂时封存了财务章。为给缴物业费的业主出具有财务章的发票,就借用了另外一个物业公司即金宝联物业公司的财务章,为业主们提供有效发票。郝保平没有直接回答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只表示“至少不耽误业主拿着票据去报销。”

  2月26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第一次开庭,尚无结果。4月3日将第二次开庭。

  问题 业委会成员已到任还有决议未执行

  刘书新和葛新辉表示,该届业委会已于2007年12月8日到期,这期间他们四人一直在筹备业委会换届选举,召集报名,但目前没有人来报名。他们认为,这几年小区“闹得太厉害了”,业主们都不敢惹麻烦上身。

  “无论下一届还是不是我们这几个现任成员,都希望能把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的议案执行下去。”刘书新说,这对维护业主的权益至关重要。

  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印象小区首先要解决业委会自身的问题,业委会成员到任会让业主行使合法权利受到限制,建议业主依靠当地居委会的力量,召开业主大会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健全业委会并使其进入良性工作状态。

  ■ 争议焦点

  焦点一:业委会选聘物业是否合法?

  对于有业主质疑并反对业委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著名物管专家舒可心说,小区的最大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只有业主能够共同决定否决之前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但业主们也有义务承担否定决议造成的后果。该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同意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如果不接受中标结果,应该再次召开业主大会来进行否决,而不是以单个或几个业主的名义去反映情况。

  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则表示,印象小区的纠纷区建委仍在调查中。  

  焦点二:业主能否作为律师为物业公司辩护?

  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认为,法律在律师这方面没有限制。“不违法,但不合适。”舒可心表示,因为郝保平作为业主,享受着物业公司为他提供的服务;而作为律师为物业公司提供辩护,存在着利益冲突,不太合适。而且郝保平作为律师的公正性也会遭到质疑。  

  焦点三:业委会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孟宪生认为,只要该小区没有选出新一届的业委会成员,原来的业委会成员即使到任,也有资格以业委会的名义行使权利。对此舒可心解释说,业委会成员到任,不等于业委会这个组织到期。在政府备案的不是成员,而是业主大会。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再次进行决议,才能宣布解散业委会;业委会成员还能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 李宛霖 吴海花

关键词

:物业 业主 选聘 小区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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