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调整 月租超5000按12%计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2/22 10:26:10  

  租金5000元/月(含)以上的,税费按12%计征,5000元/月以下的,按7%计征
  去年12月1日起执行;出租户多缴税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日正式公布,除分税种计征外,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则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
  非住房出租5000元临界
  北京地税征管处处长吕兴渭昨日介绍,2月18日,北京地税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的两种计算缴纳方式。
  对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月(含)以上的,执行12%的综合征收率,5000元/月以下的,执行7%的综合征收率。
  2004年以来,非住房出租一直按5%征税。2008年10月,非住房出租按约25%的税率征收。北京地税昨日表示,新的综合征收率政策,从去年的12月1日开始施行,出租户在去年12月1日以后多缴的税,可以按相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称调整原因为税负不公
  据悉,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缴纳方法为,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北京地税昨日表示,对住房和非住房出租确定不同的综合征收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去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24号文件,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照之前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平问题,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吕兴渭表示,分税种征收会涉及六七种税种,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等问题,不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因此北京地税制定了综合征收率。
  名词解释
  非住房:是指房屋用途为商用或商住混用。一般包括商铺、写字楼、购物中心等。
  商业用房租金税率变化
  2004年
  出台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此后,地税局对住宅及非住宅租金的税率都按照5%来执行。
  2008年10月
  出台文件:《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计征方式:非住宅也就是商业用房,将采用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该征收方式租金税率在25%左右。
  2009年2月18日
  出台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计征方式:租金收入5000元/月(含)以上的,执行12%的综合征收率,5000元/月以下的,按7%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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