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为何屡受冷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6/16 21:48:54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再作深入研究重定租金标准
  过去两年里,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两次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以低于市场价30%左右的价格出租,但是却出现大量空置、弃租的现象。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副主任及聚声率队到市国土房产局调研政府物业管理问题时,该局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缺乏吸引力,与价格标准的确定得高了一些有关,对此将再作研究解决。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廉租房面向户籍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困难群体、产业配套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作人员等;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户籍中低收入家庭。《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2007和2008年,我市两次推出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3~18元/平方米左右,关外一些地方低于12元/平方米,与市场价相差30%左右,但是推出后受到"冷遇",空置率较高。
  就此问题,市国土房产局昨天表示,由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并无实质差别,户籍、收入、资产等条件都采用同一标准,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缺乏比较优势,加之申请人有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传统观念,故两次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时推出时,公共租赁住房的比较优势未体现出来,缺乏吸引力。
  "要考虑我们的租金标准是否定得合理,我个人感觉高了一点。"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张士明昨天表示,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在国土局内部也存在不同看法,当时与物价部门共同定价时,还考虑到了收回部分财政投资的问题。租金标准究竟定多少合适,需要再作更深入的研究,"可能并非一定要收回成本。"
  李华楠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价格标准要灵活制定,采取浮动制,根据客观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切实发挥出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及聚声也指出,13~18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较高,一个50平方米的房屋月租好几百甚至接近千元,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
  对社会关心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问题,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有关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回购政策不完善,尤其对于5年以后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在业主、政府间如何分配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李华楠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在这部法规中要对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售、如何售等原则性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具体的细则由政府研究制订。
  此外,针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部分转企单位反映的房地产确权问题,李华楠要求市国土房产局拿出既尊重历史又符合现实的创新性举措,对这部分物业研究确权,使其产权明晰,利于加强管理,确保政府物业保值增值并利于转企单位的良性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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