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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建立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11:31:40
    1至4月,北京四环路以内住宅期房均价达到13121元/平方米;四环至五环路期房均价突破万元,达到10616元/平方米;五环至六环路和六环路以外期房价格分别为7037元/平方米和4865元/平方米。专家认为,从目前持续高涨的房价看,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住房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他们结合我国基本住房的保障状况,比较了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分析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提出了建立城市基本住房制度的初步设想。

    仅靠市场调节满足不了住房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立群说,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从福利分房的满足方式转变到货币买房的满足方式。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较快;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城镇居民家庭的买房能力出现了较大差异。这一格局下,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满足住房需求的方式,显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足。

    如果照顾中低收入及以下水平城镇居民的买房需求,势必要严格控制房价水平,这就必然阻断市场对房地产供求关系的调节;如果完全依靠市场对房地产供求的调节作用,又势必导致中低收入及以下水平家庭的住房需求无法满足。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加快建设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不足,保障中低收入及以下水平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我国住房保障能力较弱

    四川省社科院经济所副研究员田炎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看,在福利分房转为福利购房,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住房解决以后,目前尚未建立一套规范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既不够规范,保障能力也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加快建立廉租房制度。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全市需要廉租房的户数,并建立完整档案;按照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法,对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

    围绕廉租房制度建设,建立城市公共住房专项资金。这项资金由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5%)和城市财政预算安排必要补助(在以上两部分不足时)组成,使资金来源制度化、规范化。

    在资金增加和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廉租房制度的覆盖范围,对没有达到廉租房保障条件,而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也通过适量的租金补贴形式,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是探索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国社科院的辛向阳博士认为,我国应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通过街道、区、市三级审核,严把准入门槛;规定购房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同时必须返还政府在该房屋建设中给予的土地及其他优惠;规定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房以后即失去再申购此类住房的资格。通过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与退出环节的严格管理,防止建设和销售方面的混乱状况。

    逐步完善经济适用房来源。目前除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外,记者了解到,一些城市正在探索新办法。比如成都市正在考虑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情况,购买开发项目尾盘房或二手房等合适房源。

    三是积极建设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在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田炎告诉记者,去年8月1日,成都市制定并发布了《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并配套发布了《成都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全面覆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并且正在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的地方立法,努力使其规范和稳定。

    建议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

    建立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势在必行。对此有关专家对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扩大覆盖范围,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当前我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覆盖面明显偏小,应较快扩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覆盖范围,其中廉租房覆盖面宜逐步扩大到城镇居民的5%左右;经济适用房宜覆盖全部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各级政府应筹集必要的土地和资金,在“十一五”期间集中建设一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较大幅度地提高城市基本住房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严把准入门槛。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保障的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必须租住或购买基本住房的家庭。要按此加强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标准的家庭违规享受这一保障制度,增大政府资金和房源方面的压力。

    三是建立经常性审核制度,加强退出管理。对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定期审核,对收入或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要及时调整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应该逐步转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方式,住户出售经济适用房,应该统一由政府收购,形成经济适用房闭路循环的模式,切断与市场商品房交易活动之间的联系。

    四是保障所需资金。资金到位,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应建立规范的城市基本住房专项资金,在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土地出让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目前要求为5%)以外,还应该规定由相应级别的财政预算保底。

    五是建立相关机构和管理队伍。城市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责,应该同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一样,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管理。目前一些城市廉租房的管理队伍非常薄弱,这一状况应该尽快改变。基本住房需要找政府,必须有方便、快捷、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在各级房管部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城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六是加强立法。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规范其运作,也增强对各级政府的约束。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起草《城市基本住房保障法》。(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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