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