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需要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为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交易“通道”。在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服务乃至券商营业网点对基金销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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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交易席位权利法定
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券商综合服务具吸引力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新《证券法》明确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其参与证券买卖。
在成熟资本市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在国内,除部分保险机构外,包括QFII、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交易。
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
“如今租用券商席位已经没有什么挪用资金的风险了。”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在第三方存管制度下,由托管银行负责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证券公司不再接触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后,证券行业已经建立健全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的安全。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相应机制、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安全设置,能够保证其安全、完整,不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即使今后出现不可预期的原因,对资金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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