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8/17 9:10: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0号 颁布时间:2009-8-4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称本合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试点办法》、《规定》、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 言

  第九条 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 释 义

  第十一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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