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催高核保险费率 中资公司影响不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1/3/21 8:55:30  

  日本核事故势必会推高下一年度的核保险费率,影响将不仅限于日本本土,也将波及中国市场。

  3月17日,一位长期关注核保险,并曾赴日本考察过福岛第一核电站(下称“福岛核电站”)的资深人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详细解读了核保险的承保结构,及其风险点。

  据他透露,作为同属亚洲地区的核共保体,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下称“中国核共体”)也参与了福岛核电站核保险的分保,但分成比例较小,不会对核共保体内各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

  “核共体”

  由于核电站数量少,因此核保险不符合保险“大数法则”,属于偶发的巨额保险产品,为了保证单个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多家非寿险公司联合成立核共体共同承保,再按照各自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比例分配。

  日本和中国的情况相似。以福岛核电站为例,运营商向日本核保险共同体(下称“日本核共体”)投保核保险,日本核共体在自留超过50%的保险份额后,将剩余的40%-50%的份额进行分保,分出份额再由二十多个国家的核共体进行分成,其中也包括中国核共体。

  “核保险不能解决核安全问题,但可以补偿由于核事故造成的损失。”前述专家告诉记者。

  日本核电站采用的核保险通常包括两个大类,物质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物质损失险承保核电站自身的财产损失,第三方责任险则承保由于核电站发生责任事故时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在日本,第三方责任险是法定保险,任何核电站运营商必须投保,保额上限13亿美元。但至于东京电力是否投保了物质损失险,截至目前尚未得到东京电力的确认,亦没有承保人做出是否承保的声明。

  前述资深人士透露,中国核共体接受了少量福岛核电站核保险的再保险份额,但由于有效地风险分担机制,福岛核电站的保险损失不会对核共体内各非寿险公司的稳定经营造成影响。

  目前中国核共体成员单位共21家,包括18家国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承保实力的非寿险公司及3家境外再保险公司(瑞再、劳合社、汉诺威再保险公司)的在华机构。

  保险份额递增

  2010年5月,中国核共体主席吴高连一行曾访问日本、加拿大核共体,相关资料显示,日本核共体已经成为中国核共体的第一大国际业务伙伴。2009年以来,日本核共体大幅度提高了对中国核共体的分出份额,增长到原来的3倍左右。

  据中国核共体统计数据,中国在运行的11个反应堆中,已有10个参加了运营阶段的商业保险,保险价值高达800多亿元,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合计12亿元以上。中国核共体的承保能力已经能够满足中国核电站保险需求的25%到40%。中国核共体的境内业务承保能力由最初的4650万美元增长到4亿多美元;境外业务承保能力由最初的1500万美元增长到2.7亿美元。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境外业务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的290多座核反应堆,占全世界在运行商业堆的66.3%,较好地实现了风险分散。

  前述资深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核电站的特殊性质,核保险采用不足额保险方式,按照第一危险损失方式承保。单堆保额平均在10亿-20亿美元,属于巨额保险标的。其费率计算,与国别、堆形、堆龄、功率大小等基本因素,及运营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能力等软指标都有关系,相对复杂。

  前述资深人士认为,是次日本核事故将会对下一年度的核保险费率产生影响,但上涨幅度目前无法估计,一方面需要看最终的损失程度,一方面还要看双方谈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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