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连大保险代理违规任命临时负责人被罚1万元

作者:许楠楠  文章来源:财经网   更新时间:2018/6/5 18:23:09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5日,大连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大连连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22号)显示,

  连大代理于2013年7月任命张贞为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该行为持续至2017年6月。时任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张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申报材料、情况说明、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张贞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21号)显示,

  连大代理于2013年7月任命张贞为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该行为持续至2017年6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申报材料、情况说明、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连大代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22号)

  连保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张贞

  身份证号:21022519740306XXXX

  职务:时任大连连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庄河市红岩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连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大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连大代理于2013年7月任命张贞为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该行为持续至2017年6月。

  时任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张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申报材料、情况说明、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张贞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21号)

  连保监罚〔2018〕21号

  当事人:大连连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明珠7#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张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连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大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连大代理于2013年7月任命张贞为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该行为持续至2017年6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连大代理临时负责人申报材料、情况说明、手续费发票复印件、“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连大代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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