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须提示风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5/20 9:59:28  

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火热而热销的投资型产品,成为市场新宠。为加强对投资型人身险产品的风险管理,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下称《公告》),要求分红险等三类投保新型人身险产品进行风险提示。

  为防止保险公司营销员和银行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收益率,套用“本金”、“利率”等概念混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等手段误导保险消费者,《公告》要求,须对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险三类新型人身险产品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这三类新型投资型人身险产品,具有不同的特点。分红保险产品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也具有不确定性,由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设有保证利率,超过保证利率部分是不确定的。此外,万能险和投连险的账户还需收取保单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公告”强调,这三类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过本质上仍属保险产品,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或混为一谈。在相关的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中,对未来收益的描述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率或投资回报率。

  《公告》建议,由于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较长,消费者在投保前须认真考虑自身的缴费能力,不要将短期内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用于购买此类产品,并慎重对待退保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有10天的犹豫期(自客户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字起的10日内)如在该期间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客户可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但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客户将承受一定的损失。

  此外,《公告》建议,消费者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上的内容,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亲笔签字确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回访。

  《公告》提示,如投保人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可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语音证据,向保险公司反映,或向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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