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块钱保险”罪与罚 稳赚不赔的“金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更新时间:2012/7/13 10:51:34  

  “假保单”,真厉害

  两元钱的保险虽然在每个长途汽车站都在卖,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每天数量是非常庞大的。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介绍,2011年春运40天里,全国公路水路旅客运量再创新高,达26.4亿人次。春运期间,全国公路水路共平安运送旅客26.4亿人次,同比增长13.6%。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数据来分析,26.4亿次的数量,如果人均购买一份乘意险,那么全国乘意险的保费将十分可观,且26.4亿仅仅是春运40天的统计。根据交通部综合规划司公布的数据:以2011年9月为例,当月我国公路旅客数量为278877万人,自年初累计客运量为2427498万人,按照9月公路旅客数量为单月流量基准,全国2011年客运量将达到3346524万人,如果按乘意险30%的购买量计算,那也是一个让各保险公司足以冒险的市场。

  面对数以百亿计的乘客量,珠海拱北长途客运站所卖的乘意险保单是真还是假的呢?按照保单上所留的电话,《保险中介》杂志记者拨通了95590客服电话,第1991号客服听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很客气给记者一个珠海分公司业务电话。按照客服提供的电话,《保险中介》杂志记者又拨通了珠海的电话。接电话的是珠海大地保险公司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杂志记者以乘客身份向该工作人员提了几个问题:1.为什么拱北车站所卖的保险凭证上被保险人信息为空?2.投保人、被投保人签名、日期为空?3.没有乘车日期、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和车次的信息,没有票价,没有座位信息?4.为什么保险费是2元,而其他公司有1元,有的是3元,保费确定的根据什么?5.出事后所卖的这份保险能不能赔付?

  该工作人员以“只是个工作人员,具体要请示领导”为由,请《保险中介》杂志记者留下电话。半小时后,《保险中介》杂志记者的手机接到了该公司的电话,一位姓黄的、自称是珠海大地公司的负责人回到了记者的有关问题。他说:由于珠海大地在拱北车站没有实现实名制,所以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为空。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又问,其他汽车站都是在实现刷身份证的做法,为什么你们公司没有实现呢?黄姓领导回到是:我们正在研究这个做法。至于保费的确定是根据分公司的要求确定,珠海公司无权确定。

  对于关键的能不能赔付的问题,该领导信誓旦旦地回答:“肯定能赔付!”《保险中介》杂志记者追问:“如果在乘车过程中,乘客把保险凭证弄丢了,公司会不会认账,特别是在保险凭证没有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时?”对方的回答是:“没有凭证就没有办法赔付。我们只认凭证。”《保险中介》杂志记者继续追问:“难道你们手中没有存根吗?”他回答说“这是电脑打印的票价。”

  这位负责人要求《保险中介》杂志记者将图一的复印件传真给他,以便证实凭证的真伪。

  根据两张保单凭证上所留的网站,《保险中介》杂志记者特意上去查证了一番,结果很显然是让人失望的,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公司的网站上根本查不到相关结果。查不到相关结果就意味着这两张保险凭证没有进行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故而正如大地珠海公司那位领导所说根本没办法进行赔付。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为一式两份或者一式多份,投保人如果把保险合同给丢失了,应该还有一份或者多份在保险人手中,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作为保险人应该按要求做出理赔。

  早在2009年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就发布《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给“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且印刷在撕票式保险凭证上,无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销售时未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经营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保险凭证中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无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为空缺,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只有电脑联网部分不属于。传统的撕票式短期意外险是印刷品后加盖各保险公司的公章,不是用电脑机打的。

  这份凭证属于保监会所规定的“撕票式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吗?既然属于撕票式的范围,为何没有被清理?如果不是撕票式,为什么网上查不到,也没有进入核心业务系统?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在打擦边球?

  “投保人申明”的玄机

  在《保险中介》杂志记者取得的几分乘意险保单中,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申明是各式各样的。

  在前文提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珠海公司销售保单上,申明是这样的:1.任一时刻,无论被保险人持几分《大地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单》,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根据《大地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十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超过部分无效。2.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累积身故金额不超过5万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超过10万元)。

  图二太平洋产险青山支公司所销售保单上,则特别约定为:“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超出部分无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一张保单上特别提示:“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5份,超出部分无效。”太平洋保险苏州公司销售的保单上,则注明 “本保险限购1份,超过部分无效。”在太平洋公司南阳支公司的一张保单上,干脆什么都没有。

  都是乘意险,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呢?太平洋公司规定是限购一份,其他公司则最多五份。五份是否为乘意险的最高限额呢?

  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指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律师雷素琴认为:整部《保险法》中,除了第五十六条的说明,有关保险具体数额就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乘意险的具体购买数量就应该是站不住脚的,乘客根据自己的喜好愿意买多少都不为过,只要不超过《保险法》所规定的部分。因为《保险法》所规定的是商业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就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应用的原则。因此,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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