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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尽到安保义务被判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2 11:15:52

    七旬老翁陆某旅游猝死而引发的死者家属状告上海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银发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2081.2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李亚文、陆乐分别系死者陆某的配偶、女儿。2006年5月,李亚文和陆某等人参加了由银发旅行社组织的 “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旅游团。同年5月26日下午,按照行程安排为游览长城,此时恰逢下雨,导游未随团上长城,陆某与其他游客冒雨游览八达岭长城时,在返回途中突然倒地,在送北京市延庆县医院途中死亡。医院推断陆某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

    因陆某曾与保险公司曾签订有《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陆某死亡后,李亚文、陆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起诉到本市黄浦法院,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70%保险金,计人民币238150元。2007年5月下旬,李亚文、陆乐再次将银发旅行社告上法院,诉称因导游严重失职,提出银发旅行社各类赔偿总计31万余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行为也是导致陆某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某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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