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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纳保险禁从事加工贸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21:00:55

  昨日,商务部产业司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今后企业不按规定给员工上保险的企业将不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按照通知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将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通知》同时指出,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均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此外,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也将下放。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批。(李武/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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