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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泡沫浮现保险业 吴定富怒斥保险高管薪酬过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21:00:57

  如果企业效益好,保险公司高管享受较高的薪酬待遇无可厚非,但问题是,高管们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业绩真能与如此高薪相匹配么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怒斥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并表示,保监会将会同人事部,对国有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并制定出相应的薪酬标准。

  目前,部分上市的国有保险公司对外公告显示,公司“一把手”的年薪从上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公司副总一般在80万元以上,经理级则为30万~40万元。如果企业效益好,保险公司高管享受较高的薪酬待遇无可厚非,但问题是,高管们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业绩真能与如此高薪相匹配么?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并未大幅提高,高管的高薪反而提高了经营成本。

  人才争夺战推升薪酬

  近几年来,中国保险业迎来新的一轮扩容大潮。保险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多造成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旺盛需求。中国保险业就像进入了战国时代,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地盘和抢占市场份额,纷纷加大了吸引人才的力度。这导致保险业管理人才被推向了人力资源市场价值链的高端,其薪酬也水涨船高,连续大幅攀升。

  业内专家表示,“在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行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专业性管理人才的严重失衡。但保险专业性的人才很难在短期内培训出来,新兴保险公司往往只能通过高薪高职的方式来笼络高层管理人员。”人才“奇货可居”是保险业高管高薪的一个直接推动因素。

  一名平安保险分支机构总经理原本年薪几十万元,到新公司当上总经理后,身价立刻变为几百万元。有的新公司甚至不惜花费近千万元的保证金来挖掘平安的核心高管,人未到岗,钱已汇到对方账上。

  2005年,平安保险的高管流失率依然保持在13%的高位,甚至出现了一周内三员“猛将”被同一家保险公司挖走的情况。

  2005年10月,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在重庆公布招募计划,为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开出了70万元以上的年薪。而当时重庆财险公司的正职老总,一般年薪也就二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大幅攀升的深层次原因,是保险业高级管理人才的稀缺。

  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数据,目前,中国总有约150万保险从业人员,但人才的结构性矛盾非常明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精算管理人员非常缺乏,专业性人才供需比例仅为1∶6。

  此外,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大幅攀升,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友邦、中英人寿、信诚、大都会等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保险业高管一夜之间炙手可热,薪酬节节攀高。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使得保险业的竞争越发残酷,高层人员成了各保险公司争夺的重点对象。保险公司集团总部高管收入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比比皆是。

  高薪隐患

  那么,保险业高管高薪究竟有何隐患呢?

  首先,容易使高管丧失进取心。倘若高管们不通过积极进取,不通过公司效益的大幅提升即可获得巨额薪酬,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把心思用到经营方面。因为无论公司效益如何、经营状况如何,高管们都能取得巨额收入,这实际上等于抹杀了竞争的动力和整个行业发展的动力。

  正如吴定富所说:“有些国有保险公司的高层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抓发展没思路,搞创新没办法;追求享乐,铺张浪费,消费相互攀比,花钱大手大脚,不比贡献;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工作中不发扬民主,存在一言堂现象。”

  其次,保险业收入分配“不得人心”。如今,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高管高薪,一方面普通员工们的收入非常低,相差可达数十倍之多。这种巨大反差容易使员工们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公司凝聚力的消减乃至丧失。吴定富说,“营销员千辛万苦拉到一张保单,他们应该得到什么报酬?高管是劳心者,得到高薪并没有什么错,但收入差距应该这么大吗?保险公司高管们不能对自己宽松,对下面的人苛刻。”

  最后,造成保险业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应当引起警觉的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断增加,势必冲减保费的收入,长此以往,很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的偿付危机。统计显示,“十五”期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3.7%,保险责任限额年均增长30.2%,保费增长速度远低于保险责任限额的增长速度。

  奖罚并处是解决办法

  如何解决保险业高管薪酬畸高问题?业内专家指出,首先,高管薪酬标准应与企业绩效挂钩,将经营费用、团队建设和保费收入等列入考核指标,以此把公司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发高管们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更重要的是,高管激励应该与惩戒机制相配合,对于管理能力差、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高管,应该予以与高薪激励机制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实际上,保监会也在不断加大对保险高管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一旦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撤换以及最高10万元的罚款(尚未构成犯罪的)。

  这已是中国第三次修订针对保险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此前,1999年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发布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3年公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从条文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逐次加大。

  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已开始加大高管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保监会今年2月公布的处罚实施情况显示,去年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保险业高管人员达179人,其中64人被责令撤换。

  记者观察

  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亲自出面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并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标准,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可见,保监会已经意识到保险业的“薪酬泡沫”已经被吹得过大了。但问题是,保监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的机构,它是否有权力去干涉企业具体管理,甚至直接介入企业薪酬标准的制定?

  去年1月5日,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希望以此规范保险业的高管高薪。但实施一年多来并未取得什么实质性作用,各保险公司依旧我行我素,公司高管们仍然大秤分金。究其原因,就在于用行政手段去解决问题并非正途,靠“命令”管出来的市场不会健康。据说,国外保险公司是通过周期性市场调查来定薪,高管们的薪酬与他们的业绩、贡献是成正比的。这些好的经验我们为什么不“拿来”呢?

  我们总说,中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够,但“行政之手”屡屡伸向企业,企业何时能走向市场?只能永远像个长不大的孩子,什么时候解除了这些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中国的保险业才能真正成熟起来。 (孔明明/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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