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 继续征收抚养费已不合时宜

作者:洞机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1/7/21 11:24:22  

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


《决定》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专访时表示,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顺理成章。


社会抚养费称呼几经演变,它的存废之争也持续多年。支振锋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人们生育意愿降低,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了。但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于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能发挥多大鼓励作用,支振锋表示并不乐观。


几经演变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这个称呼几经演变,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当时法律还不完善,不少地方自己设定超生罚款,各地罚款的标准和方式差异很大。有的地方执法不够文明和规范,随着政策的推进也激化了一些干群矛盾。”支振锋解释,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超生罚款在法律性质上开始引发不同认识。


1992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性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超生罚款”,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从法律性质来讲是行政性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支振锋表示,在国家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后,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明确了,征收的标准、方式方法都更加规范。


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支振锋认为,虽然叫法不一样,法律性质也在变化,但是实际上都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公民的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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