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要求各地清理计生法规 超生处罚处分将成为历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21/1/22 8:17:59  

  全面清理后如何落地?

  也正是在此基础上,2020年备案审查报告提出“全面清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已水到渠成。而提出备案审查建议的王全兴发现,在省级层面相继取消“超生即辞退”等严苛规定,实践中却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尚未及时修改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为准。

  比如有的省份在2018年明确删除了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但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仍旧延续着自2012年以来对超计划生育人员“过时”的处罚规定。

  他认为,该问题本质上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结果。如若部门规章中关于计划生育的陈旧规定得不到修改,法律冲突依旧,三胎生育之争仍会复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研究意见》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提出了其他建议,包括,尽快修改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删去其中有关对情节严重的超生行为给予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规定。

  同时,将深入研究、适时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修改关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关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关于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等。

  值得关注的是,《研究意见》还建议,对宪法中“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及“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规定深入研究,适时作出解释,以宪法解释的方式完成对国家生育政策的最终调整。

  在王全兴看来,要让转变中的生育政策得以落地,地方政府、法院等首先要统一认识,在法治理念中落实中央精神。而法治社会建设不仅强调处罚,要把生育政策的转向作为普法重点宣传。

  “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秉持法治理念也很重要。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是,上位阶文件修改后,下位阶文件中来不及修改而与修改后的上位阶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就当然失效,而不应当再作为处理问题和裁判案件的依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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