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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合同征集意见结束 常见汽修项目应限最高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9:30:19


  信报讯(记者 革继胜)“同样是喷漆,一家4S店报价2500元,另一家报价6000元。到报价低的店修吧,怕质量不行,到报价高的店修吧,又觉得冤。”网友建议,可否在即将推行的汽修合同中“对一些常见的维修项目实行最高限价”?

  昨天是本市首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在8天时间里,网友们共提出14条建议。“虽然意见数量不多,但质量很高,几乎每一条意见都切中要害”,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综合各方建议,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完善并择机推行使用。 

  网友建议:常见汽修项目应限最高价

  在网友留言中,除了叫好声外,多关注价格。“花开看花落”说,“我有辆大众汽车,去年因剐蹭前车门需整喷漆,但两家4S店的报价却差了一倍。一家报6000元,一家报2500元。让我感到无所适从。到价格低的店修吧,怕质量不行。到价格高的店修,又觉得不值。所以我建议在合同中对一些常见的维修项目进行最高限价,免得要靠消费者自己去甄别,容易掏冤枉钱。”

  目前汽修市场上同样配件价格能差几百上千元,同一配件卖出十多个价的现象屡见不鲜。就此,网友“heizi19660523”建议主管部门要建立汽车配件价格信息库,便于市民查找。

  汽修质量标准不应自行约定

  对合同中的“承修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汽车”条款,网友“熟客”强烈质疑:修车应依照“国标和厂标”等通用标准,而不应该存在自定标准或自行约定的其他标准。

  “熟客”说,维修标准问题集中表现在,由于目前保险公司将理赔标准压得非常低,使事故车的维修质量变得非常差,严重影响了驾驶人的生命安全,这与有关部门对于修理质量的管理疏漏有直接的关联。

  动用托修车不能只赔油钱

  对于维修期间动用托修车的问题,“信息不对等”说,只赔偿油料“显然是不够的”,“大家都知道,车的损耗不只是油料吧。随便动用托修车造成损坏或报废的并达到一定数额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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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伪劣配件出事故应担刑责

  网友“信息不对等”说,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导致事故只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过粗过轻,构不成震慑力,如果规定“因假冒伪劣配件造成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亡等,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各种赔偿责任”,可能就要好得多。

  “信息不对等”指出,这份合同应该详细规定汽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如果过于笼统,对恶意修理厂根本起不到作用。另外,合同还应该明确修理车辆发生纠纷以后如何解决,“没有规定车主发现问题应该找谁,难道所有的纠纷都要诉诸法院?”  

  市工商局:网友意见将被逐条吸收

  就网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网友们提出的建议非常有价值”,但价格问题及是否建立汽车配件信息库分别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不是这份合同所能规范的问题,“下一步,市工商局会将网友们的这些建议转交到相关部门,由他们决定是否采纳。”

  关于合同条款操作性不强及部分条文表述不当的意见,这位负责人说,市工商局会综合吸收各方意见对涉及条款逐条斟酌,进一步细化或完善。  

  【新闻背景

  五大问题导致修车难

  7月16日,市工商局合同处发布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集意见稿,并在“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北京工商”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工商局说,去年本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了300万辆,汽车维修企业也超过了5500家。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消费者和其他汽车托修方在遭遇侵权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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