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将放宽信托财产海外投资的范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 &nb   更新时间:2008/7/24 9: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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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金管会决定放宽信托财产从事国外投资范围,投资范围从原本的国外有价证券,扩大到国外不动产、黄金等其它商品,以增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弹性;并订定信托受益权转限制,让投资人权益更有保障。 

    台湾金管会委员会昨(23)日决议通过,“信托业营运范围受益权转让限制风险揭露及营销订约管理办法”,近日将发布施行。 

    这项办法重点包括信托业运用信托财产于国外投资的范围及限制由主管机关洽商中央银行后订定,将来除国外有价证券,信托业也可受理投资不动产、黄金等其它标的,以增加信托业管理信托财产的弹性。除此,为避免利用受益权的分割转让,在市场广泛流动或规避证券化法规,影响投资人权益及证券化市场发展,办法也订定受益权转让限制。 

规定信托业应在信托契约,约定有关受益权转让限制相关事项,包括受让人资格条件,限于专业投资法人或高净值的自然人,最低受益权单位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1,000万元,受益人总数不得逾35人。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信托契约,享有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的权利,属债权的一种,依信托法规定可以转让。 

举例来说,A建商将一笔土地向银行办理土地建筑融资后,可以再将土地信托给银行,办理不动产信托,等这笔土地开发或兴建完成后的收入,部分拿来偿还银行融资,部分收入则可当作“受益权”转让,例如卖给保险公司等,如此一来,A建商就有现金收入,有助提高流动性。 

台湾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标的,大部分是不动产信托,过去也有将飞机等大型动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案例。 

此外,办法也订定信托业办理信托业务的风险揭露及营销订约管理规定。包括信托业从事广告、业务招揽,与客户订约应遵守的事项及信托业应揭露的信托报酬、费用、风险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