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会:委托人失踪 银行可退出信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台湾《经济日报》 &n   更新时间:2007/12/29 9:48:26  

  委托人、受益人都失踪了,受托银行手中的受托品该怎么办?有银行向金管会争取,若银行同时是债权人,能否有机制提前退出信托,将担保品回归债权人。金管会原则上已同意此建议案。 

  最近华南银行碰到这样的难题,华南银行担任某个土地融资案的受托人,也同时是该土地融资的债权人,但是委托人身故,受益人也未找到,该案因而停摆,但土地每年仍要缴交不少税赋。 

  银行以债权人的角色来看,收不到钱,还要忍受担保品价值被一年、一年的税赋吃掉;对银行受托人的角色来看,该受托案一直停摆在那,也不是办法。 

  华南银行先前有意处分该土地,将信托案退出,后来该案进入法律程序,法院认为,华南银行同时是受托人和债权人,立场矛盾又对立,不得拍卖该土地。华南银行向银行公会求助,公会也帮忙协调。 

  由于通常建筑业界从买地到建房、交屋,短则一、二年,长则三、五年,因此,大多数建案都会向银行融资,初期以土地融资,接着以建筑融资。 

  银行为了确保建商融资是用在兴建该建筑物,多数会要求将土地交付信托,以确保专款专用,因此在土地融资案,常可见到银行同时是受托人和债权人。 

  华南银向金管会「上访」,希望能有机制帮银行解套,提前终止信托案,除了同时解决受托人以及债权人的问题,也帮该块土地的建案解冻。 

  金管会的立场是赞同华南银的立场,也有意帮业者协调。据了解,证期局初步认为可行,但当前卡在经济部的态度仍然不明确;信托公会也认为,应该找出一个可以解决的方案,否则让受托案件一直停滞,也不是办法。 

  一般来说,受托银行托管不动产信托的费用为土地公告现值的千分之三至四,如果是开发型(即兴建建筑物),则是依照兴建初期的土地融资,收取土地公告现值的千分之五到,接下来的建筑融资,则依照总造价款的千分之五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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