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险金信托或涌出数百亿元商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台湾《经济日报》 &n   更新时间:2007/8/22 11:50:30  


「契约自由」原则确立 自益信托依个别契约内容约束 不能擅自终止

    自益信托第一宗解释令出炉,法务部最近的解释令确立「契约自由」原则,也就是自益信托并非「任意门」,不能擅自终止,必须依照个别契约的内容约束,国内一直发展不起来的保险金信托将立即受惠,业者预料一年至少有数百亿元的商机。

    信托业者评估,自益信托以契约为主的原则确立后,将使得保险金信托甚至是所有的金钱信托蓬勃发展,委托人不会担心契约签了无效。 

    由于信托法第载明自益信托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信托,让许多信托契约订定后仍然有随时被翻盘的「危险」,最常发生问题就是在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签定的金钱自益信托,保险金信托是金钱信托的一种。 

    举例来说,母亲病危时替未成年子女签订保险金信托,以子女领到保险金后,透过子女的自益信托,约定几岁到几岁请领多少钱,为的就是避免坏心的监护人,拿父母的保险金,图利自己,没用在子女身上。 

    根据信托法第63条,「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者,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随时「代替」未成年子女删除契约,这将使得原先母亲为子女订定自益信托的良意全失,还浪费了信托签约金以及每年的受托保管费。 

    日前有一位委托人将不动产信托,由于受益人是自己,也就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后来后悔,就自行到地政机关单独申请涂销信托登记,片面终止契约,自益信托是否可自行删除信托契约,引起争议。 

    该案后来送给法务部释义,日前解释令出炉,法务部表示,「按照契约约定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有悖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无效外(民法第71条及72条规定参照),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自得为特别之约定。」 

    保险金信托最常发生上述这类争议,这也造成保险金信托一直无法发展,根据信托公会最新统计到今年第一季为止,保险金信托受托规模才7,000万元,较前一年7,400万元衰退,相较于一整年金钱信托3.27兆元,只是信托业务量的零头。

信托 百花齐放时代来临

    契约自由原则确定,为自益信托「解套」,自益信托委托人不再有无限上纲的权利,将更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未来自益信托都必须回归当时设立自益信托契约的精神,将大举增加信托契约确定性,信托业务百花齐放时代来临。

    过去,信托业者一直有两派主张,一派就是主张根据法令自益信托可以随时终止,另一派则是主张,应该回归原意,以及民法的精神,应该要根据契约的内容,如果有条件,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就不宜随时终止。 

    这两派主张都各有法源立场,由于一直都没有实质判例出现,使得信托业者、想签订契约的委托人等,等于一直悬在半空中,各式金钱信托都会遇到由于自益信托是否得以终止的疑虑,间接影响信托业务量成长。 

    遗赠法约定,一旦由父母成立他益信托,原先应该免费的保险理赔金,变成遗产而要缴交大笔的遗产税,所以几乎所有受托银行都建议父母替未成年子女签订自益信托,一旦父母不幸意外身亡,保险金理赔金就直接进到子女的信托户头,受托银行再定期支付给未成年子女。 

    过去却受到自益信托得随时终止信托契约的影响,也就是等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可以随时终止信托契约,这使得保险金信托有签等于没签。 

    根据法务部的认定,「本件自益信托委托人如未依信托契约之特别约定,即予单方片面终止契约者,自不生终止契约之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契约有约定必须由第三人或是受托人同意才能删除契约,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就不能拿着信托法第63条,随时要求删除契约。

相关文章:
海外信托的分类与监管
德国政府考虑以信托方式解决欧宝汽车问题
英国单位信托基金发展沿革
英国单位信托基金发展沿革
三菱日联信托银行:高息货币兑日元交叉盘走高

最新文章:
· 遂川首笔县属国企集团增信+不动产抵押国内信用证业务落地
· 民营企业家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 长安信托股东纷争背后:金融机构股权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 百亿私募老板跑路!疑似此次卷款金额高达约12-13亿元
· 中国金融监管局据报已成立工作组 评估中融信托风险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