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基金 | 股票 | 保险 | 期货 | 信托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理财 | 黄金 | 房产 | 汽车 | 生活 | 基金数据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债券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央行出台新规章

2009-8-20 8:18:03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债券交易结算风险,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银行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三、参与者通过其在簿记系统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也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四、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

  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五、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六、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收款(付款)时,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清算代理行应按约定及时向参与者支付代收款项(参与者应按约定及时向清算代理行支付清算代理行代付款项)。

  七、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收款(付款)时,若其对手方未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参与者为付款方,中央结算公司应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八、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接受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参与者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中央结算公司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参与者所有和支配;

  (三)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

  (五)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应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六)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参与者有权通过客户端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十、中央结算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十一、中央结算公司在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与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其中,为委托清算代理行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的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与参与者和清算代理行签订三方协议。

  清算代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接受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前,应与参与者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十二、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加强结算资金头寸管理和内部流程规范,有效防范结算风险。

  十三、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为参与者办理券款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化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热点图文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专题栏目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7-2009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 合作电话:13146473155
    制作单位:第一金融网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