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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8 10:51:50
    在某国有银行网点和储户闲聊,问为何舍弃外资银行的快速,宁可在大热天里排长队?答曰:“国有银行让人放心。”这句话的潜台词其实是——哪怕出现什么闪失,也有国家罩着。平白的话语暴露了长期来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严重扭曲。
  但事实上,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无论是小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关注它们的风险状况,从而导致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并且单一的“零费率制”也使得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
  说白了,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所以,中国金融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激励——尽量去争取那些能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如果把一些银行不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也考虑进去,那么这种激励可能会扭曲为尽量去争取那些能使个人获得高回报的关系贷款。
  近年来,中国尽管没有经历金融风险的集中和大规模爆发,但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乃至存款挤兑事件仍时有发生。诸如几年前的“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事件,就直接威胁着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金融业中,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已有10多年,不过因为出台时机及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以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但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的公开表态,实则把这一多年备受关注的问题落到了实处。
  存款保险制度在于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凭藉国家信用在吸收存款方面具有优势。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从而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成长,缓解银行业的二元化状态。
  需要提醒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不是不让银行破产,而是在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促使差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金融市场,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救助功能仅限于个别或少数银行发生支付危机时,能有效防止非理性挤提事件的扩散。当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存款保险资金是难以应付的,这时还需要最后贷款人甚至政府的作用才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运作既有赖于健全的银行监管制度,也有助于实现银行审慎监管目标。因此,存款保险金融监管和最后贷款人职能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关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其他职能的有效发挥。与此同时,考虑到由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已成为国际趋势,中国商业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会遇到存款保险问题,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安全经营和存款人的利益,也会向中方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因此,作为现代银行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中国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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