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港媒报道,据内地法规规定,H股个人股东从公司所得的股息及红利等,应由公司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市场人士指出,气氛欠佳加上中资股近期已受“造数”等多项负面因素困扰,将对H股股价雪上加霜。 国航(753)早前宣布,派发截至去年底的末期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将不获免扣个人所得税,公司将暂留拟向H股个人股东派息总额的20%。据其6月10日发布公告称,因中国税务法规变动,公司早前宣布派发截至去年底的末期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将不获免扣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向H股个人股东征集相应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时,为确保公司既不违反相关规定又能按时向全体股东派发股息,公司将暂留拟向H股个人股东派息总额的20%,涉及金额约79.5万港元。
国家税务总局年初发表公告规定,对持有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废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国航在派发去年度末期股息时,对持有公司H股并名列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个人股东,已不能依据该通知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 -------------------------------- 中国国航:H股个人股东2010年度股息将扣20%个税 中国国航(00753.HK)6月9日晚间在港交所公告宣布,由于国家对H股外籍股东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废止,公司将就2010年度向H股个人股东派发的末期股息暂为代扣20%个人所得税。 此前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持有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公告称,由于近期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变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4日于《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份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废止了上述通知规定。 因此,中国国航表示,在派发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时,对持有公司H股并名列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个人股东已不能依据该通知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有关税务机关的意见,H股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中国国航表示,为确保不违反规定及又能按时派息,故此次向H股个人股东派发2010年度末期股息时,将暂留股息总额的20%即79.51万港元。同时,公司将抓紧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认定最终的税金金额,并将就后续进展发布公告。 2010年中国国航实现股东应占溢利120亿元,同比增长147%,每股基本盈利1.03元,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0.1182元。 受股息税收优惠废止消息拖累,中国国航H股周五下跌,截至11点10分,该股跌2.49%报7.06港元。(一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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