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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更需自律

2008-11-27 13:35:5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媒体披露,针对国内车险市场存在的违规现象,一些省市、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签订了《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严格执行机动车辆费率浮动的相关规定,不随意压价打折;凡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必须明折明扣;不得在备案条款和费率以外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费率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不拒保交强险,不捆绑销售机动车商业保险;通过中介招标,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各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最高上限等,并增加了对违约出发的条款。

  的确,有的地区过去进行车险改革尝试时,允许车险费率放开的政策已引发多家保险公司纷纷降价争抢业务的风潮,大量高额手续费支出,费率一降再降,虽经多次整顿,却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而且致使车险的防范风险能力也面临严峻的考验,有人将这种低层次竞争称之为杀鸡取卵,釜底抽薪。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精心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着力体现了对投保人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使客户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与此同时,保险条款变得愈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

  《自律公约》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有的放矢地对相关内容逐项约定,明确了怎样展业,如何竞争,哪些合法,哪些违规,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硬性规定,明确表示不能通融变通,因为公约出自同一地区、同一领域从事同一项业务的保险同仁之手,可谓一针见血,入木三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值得关注的是,《自律公约》的问世固然可喜,但仅仅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登在报上,在实践中能不能履行承诺、诚信守约、贯彻执行,在遇到同业对手私下有了违规行为后还能否坚定不移地执行不为所动,还是“既然你不仁,我也不义”,干脆重归老路;或者表面敷衍应付,下边我行我素,照干不误,都有待于时间与行动这块试金石的严格检验。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竞争才会步入良性轨迹。遵循游戏规则,公平面对市场,共同兴旺繁荣;倘若忘记法规,恶性竞争,互揭其短,争它个昏天黑地,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身,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谁能早认识这一点,谁的行动就会更自觉。

  换个层面看,只有顶住压力坚持做了,保险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逐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基于此,社会既呼唤自律的《公约》,更需要对《公约》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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