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1/4/8 15:33:35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办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住房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现值以合同价格、相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的房屋价格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其抵押额不得超出抵押物现值的70%。

  使用本项贷款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单位应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交纳保证金,签订保证合同,由开发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由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单位集资建房应提供计划、土地、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理中心同意可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以国库券、银行存单作为质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借款人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但一经确定不能在还贷期内更改:

  (一)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本息,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利率(1 月利率)还款期数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

  (1 月利率)还款期数 -1

  (二)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应征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发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通知书后,必须立即交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有保证人的,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逾期罚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个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性贷款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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