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辽人社(201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9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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