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迈入新时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9/1/5 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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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一方面,《指引》出于避免风险的考虑,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银信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明确禁止了现在银信合作中的一些做法;但另一方面,为鼓励信托公司发展,又进一步放宽了信托投资的限制。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的《指引》虽然在短时间内会对目前的银信合作业务形成压力,但从长期看,根据规定,信托公司已获得一个在银信合作中唱主角的机会。

  明示“禁区”在《指引》中,银监会表示,为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客户之间传递,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银信合作各方合法权益,银信理财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得触碰雷区。

  这些禁区包括:首先,银行不得为双方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其次,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第三,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实际上,在经历了去年一年的银信繁荣期后,目前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已开始乏力。今年年中,银监会就发文叫停银行为信托类产品提供担保,而在《指引》中银监会再次明确了此项规定。同时《指引》还规定,银信合作理财应当充分揭示理财计划的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在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情况下,银信产品在推介时,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意思相近的表述进行宣传。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银信合作不断深入,涉及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推介、账户开设等多方面,并涉及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因此风险管理需更加慎重。

  “危”、“机”并存对于银监会的规定,信托业内人士感到“既忧且喜”,担心的是新规定下,原本银信产品的运作模式将发生彻底改变,信托公司能否适应这种变化还不得而知;但另一方面,由于此次银监会出面,对信托公司购买金融企业股权、银行与信托公司买卖资产、中介机构的选择等方面都作出了明晰规定,使得以往在银信合作中,银行的绝对优势地位发生大幅改变,增强了信托公司的主角地位。

  “此前的信托信贷类产品,信托公司只是一个平台。产品的买方和卖方都是银行说了算,只是借用信托这个载体,对银行来说选择哪个信托公司都一样,但信托公司却非常希望获得银行的青睐,两者关系非常不对等。”爱建信托李洋洋表示,银监会的这项《指引》将使银信模式进一步规范,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加对等。信托公司如果能尽快适应这种变化,充分利用《指引》给出的优势,将能够成为真正的资金管理者,这不仅有利于信托计划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更有利于信托公司今后的发展。

  据了解,由于目前经济环境形势不好,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再加上货币政策的放松,企业通过信托渠道融资的需求下降等原因,今年下半年,商业银行减少了银信产品的供应量,使得信托公司的业务量受到极大的影响,不少信托公司已对此感到不安。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银行惜贷心理越发严重,银信产品的主导权如果还在银行手中,信托公司将受到严重影响。现在,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投资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等于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主导作用。今后信托公司能够在信贷类理财产品上发挥更多的作用,银信产品将重新获得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