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最后一块金融投资绿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7/14 13: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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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副总理王岐山访美进行第四次中美战略对话为标志,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了新一轮提速时期。 

  就在对话开始前一天,一间新合资券商得到批准。实际上,这轮金融开放的一个新特色是信托资产成为了外资的主攻领域。 

  早在今年四五月间,苏格兰皇家银行和摩根士丹利便分别获批参股苏州信托和杭州工商信托。据了解,2007年下半年至今,外资已经参股了5间信托公司,入股比例都达到了政策规定上限: 19.99%。 

  诱人的前景 

  对于外资,信托到底具有什么特别的价值? 

  一般意见认为,相对银行及券商牌照而言,外资投资信托的门槛和成本比较低。自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中国一度曾有上千家信托公司,经过几次整顿后只剩下58家。 

  目前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行业平均注册资本不过才9亿元。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两部信托业的新法规,《信托公司管理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符合新两规的信托公司可直接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 

  “信托业在制度和监管层面上刚刚准备好了。”一位中国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在新的环境和新的规定下,外资看到了信托公司的价值。” 

  来自新华社的最新报道似乎也证实了信托牌照诱人的前景。7月7日,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表示,将积极支持获得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逐步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新业务试点。 

  而外资最近一年入股的5间信托公司中,截止到2008年2月25日,4间都已经获得了新金融许可证。 

  三类业务通道 

  然而,这一轮外资入股中国信托业潮有着更为实际的需求和背景。 

  一方面,在中国宏观经济保持紧缩的状态下,信托能成为商业银行释放贷款冲动的一个通道。 

  海通证券(爱股,行情,资讯)谢盐表示,信托和银行在功能上有高度互补的一面。银行拥有很好的大客户资源,资金比较雄厚,营业网点比较多;而信托恰好相反,营业网点少,产品不能做宣传或公开发售, 需要扩大消费渠道。 

  他认为,在中国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受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托的形式绕道放贷,把资金转给企业。“资金和项目都是银行提供,信托公司只是帮忙过一下手”。 

  在紧缩政策下,放贷利润尤其丰厚,包括城乡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都在提高——民间借贷甚至达到20%-30%年利率。 

  事实上,统计数字表明,2008年发行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投资领域正是以信贷资产为主,票据资产次之,证券资产最少。 

  更重要的是,透过信托,外资希望更为合法通畅地经营个人理财业务。 

  “香港、北京、上海机场(爱股,行情,资讯),外资银行做广告最多的是个人理财业务——其实都是在做一些非法的跨境推销。”一位香港银行家表示,很多在港的国际大行都在替成千上万的大陆客户开展理财业务,而这些资金往往是非法流出的。 

  外资看到的最大商机在于,作为全球资本剩余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国内市场的资金非常充裕;然而,中国市场现有的理财产品和理财途径却极其糟糕。 

  根据Datamonitor数据,2002-2006年间,尽管中国零售储蓄和投资以每年19.4%的复合增长率从1.5万亿美元增长到3.0万亿美元,存款却一直占据着零售储蓄和投资的绝大部分比例——在2002年和2006年,存款占零售储蓄和投资的比例分别为75.3%和69.3%。 

  “老百姓被逼着把钱要么放到银行里面做定期存款,要么去炒股——现在又套了很多人进去。”一位外资银行人士表示,“全世界都看到中国缺一个理财,中国老百姓的财富缺乏一个通道出去投资。” 

  去年8月,外管局提出了开通“港股直通车”,允许中国内地居民通过规定途径投资香港资本市场。但在各方阻力之下,港股直通车至今未能首发。 

  在中国各种限制难以解除的时候,外资机构争相涌进中国市场提供“选择”,信托正是外资寻求的通路之一。 

  总体而言,外资可以利用信托牌照开展三类业务:投资载体、变相集资和个人理财。从规定来看,信托不能承销和吸纳银行存款。但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不能吸收存款,但在限制发行范围的情况下,信托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如投资理财、变相集资;此外,信托还能以转贷银行资金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 

  “很多人还不懂中国信托机构的价值。”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说,“信托可以做的事实际特别多。”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变更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 

  五、获准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应清理的实业投资逐月单独列表报告,并说明资产质量状况、清理结束时限。 

  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财务性实业投资,经批准,清理完成期限可延迟到2010年3月1日。 

  …… 

  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后,信托投资公司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的净资产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十五、正在重组或拟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执行新办法的有关规定。 

  …… 

  摘自“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