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税收政策体系亟待建立健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3/26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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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金信托服务适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不利于促进多种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需要进一步修正完善

  近两年来,随着中国股市的持续高涨,诸如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券商等,已经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群体。这些机构依据资金信托关系提供的众多理财服务、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投资的重要渠道。

  要发展机构投资者,目前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制度因素之一,就是税收问题,机构投资者适用的资金信托税收政策体系亟待建立健全。

  目前,专门涉及资金信托的税收法规,主要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的政策;对于其他资金信托行为,则按照现行普遍性政策征收税款。

  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其他制度内资金信托服务的税收政策,在税率和征收范围上,均具有明显差异。也就是说,当时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出台,具有明确的扶持特征。

  目前,税法对信托和信托收益仍缺乏明确认定;大量的资金信托项目,包括众多的理财产品,其税负与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有着显著不同。

  为公平税负、完善税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资金信托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具有明确导向的税收政策,推进机构投资者更好发展,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达到新的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扶持资金信托行业发展,有利于增加资金委托人的财产性收入。

  当前形势中,信托税制的设计完善应主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原则。考察资金信托的法律关系,区分经营受托资金与运用自有资金经营的异同,坚持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同类型经营活动,其适用税收政策应趋于公平的原则,健全现有资金信托税收政策,促使规范的资金信托服务在税负上趋于协调合理。

  二是效率原则。在确定资金信托税收政策导向方面,应以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发展作为确立制度的内在导向,要有利于发展规范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增加广大中小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缓解资本市场投机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三是公益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因此,对于涉及公益目的公益信托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社会通过信托途径投资公益事业。

  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对信托收益这一类型所得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缺乏清晰明确的认定;在流转税范畴,由于不同理财产品的信托收益方式不同,有别于固定利率和利润分配等传统回报方式,且有可能承担经营风险,现行法规未做具体界定,不适用现有政策规定,而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资金所有权的判断,也不够明确。其原因,主要是资金信托行为属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且其法律管理制度体系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本文意见,在税收制度范畴,首先依法对信托和信托收益予以确认,据此研究确定不同税种适用政策,则顺理成章。

  对于各种理财服务,应尽快进一步制定完善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强化监管基础上,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例如相对规范的银行、保险机构和券商,对其提供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理财服务,在涉及有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可研究给予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加协调的税收法律地位,从而引导机构理财服务走上更加透明和规模化经营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