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前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外地有权机关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解冻原先冻结的存款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对解除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无明确规定,但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前台人员审慎办理,以来人上门送达解除冻结文书为宜。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也是一种法定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是针对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而银行是协助执行机构,不是诉讼当事人。 3、对银行来说,协助解除冻结比协助冻结承担的责任更大,如错误解除,补救难度较大,且将直接承担自行解冻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文)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鉴于此笔者认为,营业机构在协助解除冻结存款时,应当比照协助冻结存款的相关条件,对有权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证件和相关文书进行审查,而邮寄送达时,银行无法进行相应的程序性审查,协助执行手续存在障碍。建议前台人员应审慎处理,最好与有关法院联系,以来人上门送达解除冻结文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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