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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敲定资本达标过渡期安排

2012-9-10 9:59:04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综合)  作者:苗燕
核心提示: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分年度满足监管要求,在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即2013年末提升0.5个百分点;此后5年,即2014年至2018年每年增加0.4个百分点,6年合计达到2.5%。商业银行应按照法人、集团口径,同时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满足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

 

  监管部门初步划定商银分步达标的时间安排,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可在2018年底前完成,这意味着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有6年的过渡期。

  2013年末拟将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提升0.5个百分点

  针对计划于明年初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监管部门初步划定商银分步达标的时间安排,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可在2018年底前完成,这意味着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有6年的过渡期。

  早报记者8日获悉,银监会于日前对实施“办法”过渡期安排,向部分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并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须在2012年11月底前,向相关部门报备过渡期内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在过渡期内稳中有升。尤其对未按期达标的银行,要求各级资本充足率只许上升,不得下降。

  “监管部门的总体要求是,商业银行稳步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但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个要求有一点理想化,因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很难做到线性的稳定增长。”一上市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昨日说。

  尚未圈定“系统性重要银行

  根据早报记者看到的一份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的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范围,监管部门仍未明确。

  具体而言,对最低资本要求不设过渡期。即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8%,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须自2013年初达标。

  过渡期安排主要针对巴塞尔Ⅲ新提出的储备资本要求,即在原有的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之上,逐步增加2.5%的储备资本至10.5%。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分年度满足监管要求,在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即2013年末提升0.5个百分点;此后5年,即2014年至2018年每年增加0.4个百分点,6年合计达到2.5%。

  在这一规定下,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而言,2013年底,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要达到6.5%、7.5%、9.5%;此后每年各级资本充足率增加0.4个百分点,至2018年末,上述三个指标分别达到8.5%、9.5%和11.5%。

  其他银行由于没有1%的附加资本要求,2013年底,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则分别达到5.5%、6.5%和8.5%;2018年底则需达到7.5%、8.5%和10.5%。

  此外,商业银行应按照法人、集团口径,同时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满足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部分银行希望过渡期安排“更灵活”

  而从部分银行已向监管部门反馈的征求意见看,银行建议监管层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时间要求相对灵活一些。

  一上市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银行的资本补给与市场环境关联度很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资本充足率能否如期达标,还取决于未来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

  “目前我们很难预料,未来两年是否会发生特殊事件,比如资产质量局部出现问题导致坏账核销增多,进而影响到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甚至是让资本充足率下降,这都是可能发生的情况。”上述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建议,监管部门的过渡期安排可以更灵活一些,明确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达标多种分阶段达标的路径,“比如目前的要求是,第一年必须增加0.5个百分点,第二年以及之后的每年都增加0.4个百分点。是不是也可以允许银行,在前两年增加不低于0.9个百分点,后三年增加不低于1.6个百分点?”

  目前来看,16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已经达标。截至今年6月末,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均在12%以上,其他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1%以上,在核心资本充足率方面,五大行和上市城商行均在8.5%以上;但招行、兴业、华夏、光大等股份制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则在8.5%以下。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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