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是“白求恩” 莫让QFII逍遥法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6/27 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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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南宁糖业日前向法院递交诉状,指控QFII机构马丁居里投资管理公司在买卖该公司股票期间出现三个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一是持有5%以上股份没有及时“举牌”,二是达到举牌条件后又违规继续增持,三是不满六个月却违规大举减持。南宁糖业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对马丁居里在违规操作期间出现的4000万元盈利提出了权利主张,要求法院支持。据报道,法院已受理了南宁糖业的起诉,并已裁定冻结马丁居里3960万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于这是上市公司诉QFII的第一案,引起了众多财经媒体和投资者的密切关注是很自然的。

  我国自2002年开始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制度。对于年轻的中国资本市场来说,引入具有国际投资眼光和经验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境内投资力量的成熟,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已经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今天,QFII同境内的基金等机构一起,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它对市场的影响也日渐积极和深远。

  QFII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其法外施恩,在2006年8月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已经将对QFII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个《管理办法》明确,QFII的行为同样必须受我国《证券法》的规制。然而,据南宁糖业去年10月27日的公告,马丁居里旗下的两个子公司去年合计买入量占南宁糖业当时总股本的6.44%,未曾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有关信息。不但这样,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丁居里非但未按规定持有南宁糖业股票,而是选择在2008年1月份连续多天卖出南宁糖业股票,累计卖出南宁糖业1453.5656万股,占总股本的5.07%,在卖出时间上亦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因此,南宁糖业以我国法律为武器,对其提起诉讼,向其主张权利,是完全合法的行动。

  其实,如果深入挖掘,我们可以发现,马丁居里事件的发生,可能有更复杂的背景,决不是像其所说的只是一次“技术失误”。南宁糖业本是一个并不出色也并不著名的上市公司,但如果我们的记忆力没有完全消失的话,就应该记得曾经被我们顶礼膜拜的国际投资大师罗杰斯,曾经对这个股票百般吹捧。在去年第四季度A股市场已经开始深幅回调的时候,罗杰斯在其刚刚出版的《中国牛市》一书中却再三推荐这个股票。就在南宁糖业股票被“唱高”的时候,马丁居里却在悄然出货,卖出了一个最高价,而在这个高价位踊跃接盘的自然是罗杰斯的中国粉丝了。马丁居里和罗杰斯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他们之间的配合是如此默契?这有待我国证监部门进行调查,如果证实其中存在不当的行为,还应该按我国法律对其进行惩处。

  长期以来,我们对QFII的态度其实在相当程度上进入了一个误区。不管是股市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投资者,都像欢迎“白求恩大夫”一样欢迎QFII。其实,QFII作为一个商业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赚钱是它的唯一目标。QFII投资中国股市,固然表明了它们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肯定,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可回避:中国资本市场还处于新兴阶段,投资者缺乏经验,法律环境也较为松弛,一些在国外市场上不方便从事的行为,在中国市场却可以浑水摸鱼。如果我们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管,QFII在利益驱动下,同样会做出违反证券法规的勾当来。因此,对境外机构的监管也有必要加强,以督促其严格按照我国《证券法》规范市场行为,对一些明显违反我国证券法规的QFII,也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