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获刑五年半罚金110亿 他掏得起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聪明投资者、私募工厂   更新时间:2017/1/24 16:19:53  

  如何定性“信息操纵”?

  作为近年来最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很多金融从业者都对此案十分关心。如何去规范证券市场行为,该案的辩护思路以及量刑标准就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林杰告诉《潜望》,公诉机关指控徐翔等人涉案的13只股票都为信息操控,罪名叫操纵证券市场罪。据此,被告人有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以及什么行为对股票构成了操纵,相关信息是人为操纵出来的,还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这些“罪与非罪”的问题,是律师的辩护焦点。

  据林杰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成立有七个立案追诉标准,其中前五个标准都对涉案股票的持仓量和交易量占比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第六个标准关于信息操纵那项中并没有量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主体涵盖比较广。林杰对《潜望》表示,公诉机关主要是利用这一条追诉标准来指控徐翔三人构成了操控证券市场罪。

  何为信息操控?林杰表示,立案条件里没有明确的说明,但公诉机关认为徐翔等三人有信息操纵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信息操纵的行为。

  第一,公诉机关认为徐翔等人有信息操控的故意。比如徐翔等人利用上市公司高管要减持的心态,双方就此有过沟通;

  第二,公诉机关认为徐翔等人有信息获取的优势,他们对信息推出时间的节点、信息推出的节奏都有事先的商议,并且有编造信息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信息操控的行为;

  第三,公诉机关认为徐翔等人在股票买卖过程中有故意拉高抛售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对此出具了鉴定报告。据此,公诉机关认定徐翔等人有犯罪故意,利用所谓的信息优势对涉案的13只股票进行信息操纵的行为。

  所以,林杰等辩护方律师从两个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辩护,一方面,他们根据立案条件统计了涉案时段的持仓量、交易量等数据,就所统计数据而言,辩护律师认为徐翔等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立案要件。“不过,这其实是检方打了左拳,我们回应了右拳。没有达到正面回击的效果。”

  但是另一方面,从信息操纵的立案条件来看,辩护律师认为“高送转”、业绩利好及“重组收购”等相关利好信息多为自然而然发生的行为,“每一只股票的操作时间都很长,很多信息可能是徐翔等被告与上市公司控制人意想不到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董事会决定发布一些利好信息也是正常的,并且很多利好信息事后证明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并不是徐翔与企业控制人可以事先谋划得出,这是另一个辩护要点。据了解,辩护律师对此证据的取证主要来自于被告人及上市公司高管等证人证言的互相印证。

  之所以愿意出来面对媒体,林杰认为这个案子对规范证券市场具有一定的标杆性意义。他认为,市场上不乏类似打擦边球的行为。之前也有一些金融从业者从侧面联系辩护律师,希望可以到现场旁听,来听听哪些行为合法不合法,对他们自己也是一个教育学习的机会。“这个案子一旦被定性,对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和公司都能起到警戒教育作用。这是这个案子能给我们的启示意义。”林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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