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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点落在合同成立时间、不可抗辩条款和理赔时间限定,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改动较大。 明确合同成立时限 目前,人寿保险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争议较多。记者了解到,数年前,广州一名投保人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在完成体检后不到10小时便遇害身亡。这单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300万元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尚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付。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交付首期保费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样一个“空白期”,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归属,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通常认为只要缴了费,自己就应获得相应的保障,保险公司就该赔。 太平洋保险公司夏晓东称:“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风险,其一是在核保过程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表示:修订草案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不明确要求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成立了,而且一旦成立就生效了。如果保险人未在合同中附加期限或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就是很自然的,这将对投保人一方极为有利。 两年后保险合同效力“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有一个通常规定:自保单签发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满经过两年后,如果保单依然有效,除非未交保费,否则保单将成为不可抗辩保单。 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除年龄误告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上海财经大学原保险系主任许瑾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没有尽告之义务,却不点破,仍旧收取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再以投保人告知义务上的瑕疵拒绝赔付,这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保险业通行惯例,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共 2 页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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