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管局网站截图 扬州市财政局、市房管局联合出台通知,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 据悉,“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此通知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凡是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通知原文: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扬财建【2012】23号 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房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引导成品住房的市场消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1]2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个人新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个人所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 (二)奖励范围: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资金来源: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每月初,由区财政部门向区房管部门预拨本月成品住房奖励备付资金,每月末后5日内结算实际发生额;每个季度末后10日内区财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算一次实际发生额,并及时下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四)发放部门: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发放;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发放。 (五)申请程序。购房门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申领表;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房屋契税交纳证明; 6、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成品住房确认证明。 (六)退还机制: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必须在撤销商品房备案手续前向申领部门退还已获得的奖励。 (七)执行时间及范围: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江都区、化工园区可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买成品住房奖励资金申领表 2、成品住房奖励资金发放结算表 3、成品住房确认证明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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