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发展回顾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当中载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订明中国在1997年7月1日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各项制度维持不变。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将会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 ●1996年12月11日董建华于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基本法》正式实施。 ●1998年5月24日举行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 ●2000年9月10日举行特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2002年2月28日董建华于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04年1月7日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负责政制发展的工作。 ●2004年3月30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一号报告,处理《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法律程序问题。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当中订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修改程序(亦称“政制发展五步曲”)。 ●2004年4月15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二号报告,处理《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问题。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当中订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将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及2008年立法会的选举将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上述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2004年5月11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三号报告,列出就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考虑予以修改的地方。 ●2004年9月12日举行特区第三届立法会选举。 ●2004年12月15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四号报告,交代就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所收集到的意见,并提供基础予小组以展开下阶段的工作。 ●2005年6月16日曾荫权于行政长官补选中当选。 ●2005年10月19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第五号报告,提出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建议方案。 ●2005年12月特区政府以议案方式将有关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有关议案因未能获得立法会全体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而未能通过。 ●2007年3月25日曾荫权于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07年7月11日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开展公众咨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当中订明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08年9月7日举行特区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2009年11月28日特区政府发表《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如何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办法正式展开公众咨询。 ●2010年6月特区政府以议案方式将有关2012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有关议案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备案有关2012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25日梁振英于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2012年9月9日举行特区第五届立法会选举。 ●2013年12月4日特区政府发表咨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正式展开公众咨询。 ●2014年7月15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特区政府亦同时发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正式确定香港可以从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并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 ●2015年1月7日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咨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重点议题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期至2015年3月7日结束。 ●2015年4月22日,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方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在实际操作上是切实可行、具透明度,并有利于确保选举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2015年6月17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决议案,经过逾9小时的辩论,决议案最终于18日,以8票支持、28票反对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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