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之子杀人,竟获缓刑3年 颇为讽刺的是,早在2011年10月,时任益阳市委书记的马勇对媒体侃侃而谈,甚至公开了自己的家庭收入情况:“工资收入为五千多一点,年收入,加上各种稿费和其他费用,大体上是8万块钱一年。总结起来,我的收入情况,应该说属于中国典型工薪阶层中较好的。” 实际上却是情人王兰作为其商海代言人倒腾项目,比如加油站、砂石。曾有当地退休干部指出,王兰直接找马勇办好加油站批准手续,转手就倒卖给一个老板,赚了400万。 此外,他的另一名情妇开了茶楼,那里成了他的“第二个办公场所”。据称,当时益阳市官员形成了一个共识,市委大院只能开会走过场,真正的升官事宜在茶楼解决。 看法新闻记者发现,马勇案备受社会关注,不在于其受贿金额有多大,也不在于其犯罪情节有多恶劣,而在于其以市委书记的身份对一起故意杀人案打招呼,非法干预司法,最后造成了重罪轻判的严重后果。 2016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典型案例,第一起就是马勇干预的“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人民法院报》则认为,这是中央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实施以来,查处的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例。 遇害者袁达力 此次杀人案的开端要回溯至2012年11月4日。当时,被害人袁达力与朋友吃夜宵,因坐坏一张凳子,与店主胡双福发生口角。在冲突中,胡的两个儿子胡勋焘、胡勋恒用匕首将袁达力刺死。 令人非常吃惊的是,2013年8月1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胡勋焘有期徒刑5年,胡勋恒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根据现行刑法,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起刑点是十年,最高可判死刑。胡氏兄弟杀人后缘何轻判至斯? 原来,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律师提交了两份主犯胡勋焘的立功证据,一份是其在看守所里检举他人犯罪;另一份称其在汶川地震中救灾中立三等功。而媒体调查发现,上述立功行为系造假,具体方法是“移花接木”,将一个制毒贩毒者的线索“做”到了胡勋焘头上。 此外,另一份证据更有意味:益阳浙江商会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要知道,胡氏兄弟的父亲胡双福,正是益阳浙江商会的副会长。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所提到揭发马勇的商人陈清,他时任益阳浙江商会会长。 杀人案重申改判,公检法9人获刑 郴州中院查明,量刑如此畸轻,是因为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氏兄弟杀人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办公室收受胡双福送的10万元,以及100克金条。 但马勇当庭表示,对该案并不了解,“事情发生在2012年底,我是2013年3月离开益阳调省委。此后,我再未过问,也没有任何人向我介绍过情况,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案子,判了什么罪都不清楚。” 再狡辩也改变不了事实。马勇落马后,胡氏兄弟行凶案被发回重审,2016年8月,郴州中院作出宣判: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马勇,还有9名涉案的益阳市赫山区政法系统干部因此锒铛入狱。具体来说分别是区法院原院长谢德清、原副院长王茂华、刑一庭原庭长刘非,区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周力军、原副科长李欣健,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原副局长谭毅夫、禁毒大队原大队长黄治国,第一看守所原所长傅力可、看守所原民警杨超等,获刑1年4个月至3年不等。 至于胡氏兄弟的父亲胡双福,因参与帮助伪造证据,并为儿子的案件向马勇行贿,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马勇) 《人民法院报》就此案指出,早在2015年3月,中央就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 看法新闻记者发现,上述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此外,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要防止类似权力非法干预司法案件重演,既要健全机制,从源头上堵死非法干预司法的漏洞;更要培育司法人员排除非法干预的能力与责任。”《人民法院报》的评论指出,马勇案,于司法机关是一记警钟,于社会也是一种警示:过问案件别再任性,非法干预司法者当以马勇为戒。 同时,那些不坚守法律信仰、受到非法干预影响而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也不要奢望那些非法干预司法的人会为你保密,徇私枉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2/ 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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