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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上市:你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9:09:13
继中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上市后,今年开始,中海信托上市进入辅导期,重庆国投IPO即将启动,深国投意欲IPO,华信信托、中融信托等也相继通过不同方式透露出上市的意图。而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实现上市的途径来看不外乎三种:直接上市(IPO)、借壳上市和被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形式,上市是信托公司的最终目的。那么,信托公司上市的理由是什么?上市是否能对信托公司的发展有所帮助? 

  从目前各方对于信托公司上市目的的解释上看,大多也可归纳为三个原因:其一是宣传自身形象;其二是规范公司治理;其三是信托公司渴望募集更多资金壮大实力。但是,从信托公司的“特质”看,三个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信托公司上市的第一个理由:宣传自身形象。按照信托公司的定位,信托属于私募性质。也正是因为信托公司私募的定位,相关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其产品进行宣传。虽然对于信托公司形象的宣传上,并没有任何法规禁止,但将“宣传自身形象”作为信托公司上市的一大理由,总让人感觉与其私募的性质相悖。因此,将“宣传自身形象”作为信托公司上市的理由,显然与其私募的定位不相符合。 

  其次,再让我们来看看“规范公司治理”是否可以成为信托公司上市的理由。目前,不仅是信托公司,似乎所有公司上市的目的中都有这样一点:规范公司治理。但“规范公司治理”是否就能成为企业上市的一大动因呢?答案是否定的。诚然,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它必须将自己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因此上市对企业公司的规范治理必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上市并不是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的惟一途径,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况且,私募性质的信托公司决定了其经营运作中的许多东西是带有私密性质的,2005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许多信托公司对此办法持否定态度,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信托公司私募性质与其信息披露要求透明的矛盾。而上市公司的运作必须透明,私募性质的信托公司在上市后将如何透明?透明到什么程度?其私密与透明之间的度将如何把握?这些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再次,让我们重点来看一看“渴望募集更多资金壮大实力”是否能够成为信托公司上市的一大理由。其实,谁都明白的一个事实是:企业上市最大的动因在于“渴望募集更多资金壮大实力”,但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壮大实力”是否要靠“募集更多资金”来完成?这又是一个疑问。信托公司募集到资金以后做什么呢?很显然是补充资本金。一般来说,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功能一是作为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资本信用。另外,作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还有一个特殊功能,那就是覆盖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预期损失,主要通过合理的金融产品定价来覆盖,通过产品定价将预期损失风险转嫁给客户;第二类就是非预期损失,无法通过产品定价来转移风险,但可以通过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这也就是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类是极端损失,只能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来管理和规避。在现行的信托监管规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财业务上缺乏风险缓冲机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资本金的使用上,可以进行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等。在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资本金和信托理财资金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自营业务也就没有任何的外部资金来源。这样的资本金使用方式,其实已经使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制度失去了意义。因为信托公司已没有负债业务,现行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资金信托计划本质上是资产管理业务,受托人并不承诺还本付息的责任,合理的理财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基础。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在银行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因此,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决定于理财能力,而不是资本金的大小,一个公司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也没有必然联系。去年出台的新“两规”要求信托公司压缩自有业务,其目的也就在于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信托公司上市后,由于资本金过大反而会因自有资本管理,引起与受托资产管理之间的冲突,并可能使代理问题矛盾凸显。因此,信托公司壮大实力与其资本金大小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最关键的应该是其理财能力。 

  当然,并无明文规定禁止信托公司上市,《信托法》第六条也指出: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是,信托公司在考虑上市前应该考虑清楚的是:为什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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