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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七年风雨兼程未来任重道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8:45:54
   中国现在仍处于继受信托制度的初级阶段,信托法不完善,需要修改补充,信托制度的推广普及等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

   信托法作为中国信托制度良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无论如何也难以否认,起码是护佑了中国信托行业的继续存在

   七年辛勤耕耘

   信托法收获累累硕果


   回顾信托七年走过的路,王连洲感慨万端。七年,对于一个行业的发展进程来说,实在是太短的一段时间。不过,为了信托制度能够顺利扎根、健康发展,经过众多专家学者的辛勤努力,信托法律法规在七年之间结出了累累硕果。

   中国信托法颁布七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信托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目前以商业信托为主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随着监管主体和思路的不断变革,中国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2007年由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取代了2002年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由此以新的“一法两规”为基础和核心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显现雏形,其他重要的信托法规也在陆续颁布、制订或修订之中。

   截至2008年7月下旬,重要的信托法律法规除了“一法两规”还包括:

   1、关于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的法规,主要有《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

   2、关于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法规,主要有《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3、关于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法规,主要有《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规,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等;

   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法规,主要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等;

   6、关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7、关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等。除此之外,还有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等。中国的信托制度在运用范围方面,远比直接看到的要广泛得多,信托法律法规的数量也应该比通常所说的要多得多。

   法律法规保障

   信托业务全面开花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金融理财市场的不断成熟,信托制度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被广泛地运用于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公益或慈善事业等等领域。目前,50多家信托公司,截至2008年上半年,受托管理的资产已超过12000亿元人民币。

   王连洲说,信托法确定了一个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度,其中将信托区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类,其中营业信托最发达,是信托制度在中国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形式,而将来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都会有更大的发展。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信托公司的本外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2、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2007年初,《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开始转型:强调信托业务而压缩固有投资业务;强调股权投资或权益性投资而限制贷款方式;鼓励商业银行或大型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鼓励机构投资者并限制自然人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等等。

   从提出到通过

   信托法发展历经八年长路


   追忆起信托法制定的初始,王连洲说,中国最早提议制定信托法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谢怀栻教授、魏家驹教授等法学界著名人士。当时,针对国人高度重视的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魏家驹教授提出:国有资产在海外的投资多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一旦有人卷逃国有资产,根据所在国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我们往往不能顺利地将流失的国有资产追回,因为以谁的名义登记财产就属于谁所有。引入信托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因为根据信托法,国家可以作为委托人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个人管理、处分,国有资产即使以个人名义在海外登记,但作为信托财产,仍然具有其独立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一旦发生卷逃信托资产的行为与现象,国家仍可以依法追诉信托财产,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就这样,在有关方面的强烈吁求下,信托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案列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199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信托法起草组开始工作。起草组搜集、翻译和整理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大量的信托立法资料,召开了多次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加的研讨会,并赴信托的发源地国家和信托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实地考察,进行较为广泛的信托理念的沟通与交流,不断地加深对信托制度实质意义的理解。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八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提请于1996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王连洲说,基于中国信托业亟需规范发展和节约立法成本以及立法技术上可行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由6章125条组成,包含了对信托关系和信托业两个方面的规范,既规定了信托的概念、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了信托经营机构的设立、功能定位、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但由于中国的信托经营机构长期处于不断的清理整顿和不稳定状态之中,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对信托经营机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有关方面基于应当及早建立中国信托制度的共识,赞同对信托基本关系先行立法,信托经营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历经长达近8年时断时续的不同观点与主张的碰撞与磨合,于2000年7月3日,经过重大修改只保留信托基本关系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中国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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