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08国电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5月7日(“起息日”)至2009年5月6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 2.每手“08国电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6日; 4.除息日为2009年5月7日; 5.兑息日为2009年5月7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5月7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08国电债”),截至2009年5月6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08国电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8年5月7日),票面利率为1%。每手“08国电债”(面值1000元)派息10元(含税)。 “08国电债”首次付息日期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09年5月7日),以后每年的5月7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当年付息日。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5月6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7日; 3.兑息日:2009年5月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09年5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国电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有关规定,本期“08国电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国电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国电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09年5月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国电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5月5日、2008年5月20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高振立、徐高 联系电话:010-58682106;58682100 联系传真:010-648299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邮政编码:100101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您想天天免费看到如此海量的证券资讯吗?点击此处将 加入您的收藏夹就可以了。点击此处将 设为您的上网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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