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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旭:过度吹捧创业板公司令人担忧 叶檀:希望动“真格”

2009-10-28 15:06:36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佚名  【字体:

  

  叶檀:上市权下移 希望动“真格”

  中国股票市场不能市场化,关键在于上市公司不能实现市场化。由此引出一连串的非市场行为,定价扭曲、借壳盛行、交易所成为证监会的应命机构,而证监会掌握监管大权与市场资源。

  改革正在进行。10月26日,证监会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加了中止、恢复审查的具体程序,并将原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并将以主席令形式发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删除了原《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改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

  证监会强调改革是因为法律原因。2005年修订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我会对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授权规定,改由证券交易所直接作出决定,不纳入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2007年国务院第四批行政审批清理取消了对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核准事项,改由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管理。”

  法律的背后是市场的要求,中国股票市场的上市机制到了必须进行根本改革的时候。目前,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公司上市审核、退出权力掌握在证监会手中,证交所名为会员制的独立法人,实际上成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因此,证交所的市场气息更少、而衙门味道更浓。

  按照2001年周小川先生任职证监会主席之时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地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其职能包括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而现在却是证监会拥有公司上市审核权,既当守门员又当裁判员,证交所则成为监管会员与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法人。

  如此一来,上市不再是交易所主导的市场行为,而成为证监会主导下的行政性资源配置行为。什么时候安排上市,安排大型还是小型公司上市,给予上市公司怎样的溢价,不再是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的主动行为,而成为证监会的行政审批行为。甚至在市场下行之时,证监会可以屡次暂停市场的融资功能。

  难道上市公司必须由证监会决定上市时间?其实质是,由于上市资源受到控制,作为稀缺资源存在天然溢价,由于一级市场存在无风险收益,争取上市权成为公司低成本获得社会资金的圈地大战。大型公司上市吃肉,中小型企业上市喝汤,各有所得,上市所需的潜规则成本通过股票市场得到了弥补。

  证券交易所是个会员机构,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处理各种上市、自律监管事宜,同时可以发放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其核心在于,一是会员制所形成的民主决议体制,二是交易所作为盈利机构行为市场化,交易所本身的上市等也在情理之中。当然,交易所即便充满行政色彩,将来也可能上市,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上市权之所以收归证监会,有可能担心交易所缺乏自制力,交易所主导的权证市场让人胆战心惊。但收归证监会就没有寻租弊端了吗?事实上,从王小石案等案例可以看出,证监会发生的寻租案件主要集中在发审委等部门。可见,权力回收并不是杜绝寻租的关键,真正的关键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以及严厉的监管,并不是交易所不堪上市审核与监管的重托。

  新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必须明确、坚决地将上市发行权转回交易所,而不只是名义上的转交,首先就要取消发审委,或者由交易所组成发审委,这是衡量上市权力是否下移的风向标。

  证监会举出了一系列数据证明取消行政审批的功劳——截至2008年底,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420件,其中,自《试行规定》实施以来,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文件355件,占全部现行有效法律文件的85%——2003年 “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核准”等7项原行政审批项目分别移交给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但各地证监局上市公司高管、独董培训如火如荼,又是怎么回事?

  希望上市权下移能够言出必行,以维护法律尊严。毕竟,这是中国股市走向市场化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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