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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险员投下三份保险蹊跷离世 保险公司拒赔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2 10:45:23
一女子投下三份保险蹊跷离世 
  保险公司拒赔66万保险金 “自杀”还是“意外身亡”成焦点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一名27岁的女保险员因过量服用治疗癫痫的药,蹊跷离世,她身后留下了66万元保险金。但信诚人寿以被保险人是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于是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索要这笔保险金。

  昨天,东城区法院认定,死者是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事件回放 女保险员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据原告代理律师说,郭小姐是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她于2005年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按照三份合同的规定,郭小姐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她的父母和妹妹将得到总额高达66万元的保险金。2006年12月20日,郭小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小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郭小姐的家人要求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这一大笔保险金。最终,该保险公司以“郭小姐系自杀”为由,拒绝予以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件焦点 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在此前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说,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方面将“郭小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等同于“郭小姐自杀”,是理解上的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反驳说:“郭小姐是因与男友发生口角,服药自杀身亡的。保险合同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小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信诚人寿方面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方面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案卷。法官当庭宣读了郭小姐男友高某及其妹妹的笔录。据高某陈述,2002年,他与郭小姐相识,但他有妻子,于是,他在通州区买了房,郭小姐与他住在那里。事发前一天,郭小姐提出在圣诞节时去菲律宾游玩,他说自己没有时间,郭小姐很生气,与他吵了起来,还抓起治疗癫痫病的药往他嘴里塞。第二天,他发现郭小姐躺在卧室床上,报了999,但已经没救了。郭小姐的妹妹则称,40多岁的高某承诺离婚却一直没有离,并且还与其他女人有来往,郭小姐曾用割腕、服药等自杀方式威胁高某。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些人都没有在第一现场,他们的话不能证明郭小姐的死是自杀。”庭审中,保险公司还提供了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在医疗记录中,抢救医生认为郭某病发原因系自杀。而原告代理律师说,在此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认定郭小姐系自杀。

  ■宣判结果

  法院认定死者系自杀

  昨天15时,死者郭小姐的家人并没有出庭,原告席上只有其家人的代理人。在判决中,法院排除了郭小姐系意外死亡的可能。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或致死的原因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的对象,有侵害的事实,而且,只有原因是意外的才能构成意外,结果是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由此可见,郭小姐超剂量的服用苯巴比妥不是外来的、突发的,也不存在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原告应对郭小姐属于意外致死负有举证责任,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官宣读判决书中还提到:“郭小姐生前并未患有癫痫类疾病,没有服用苯巴比妥这类处方药的理由和必要,更没有理由和必要超剂量的服用,且根据被保险人郭小姐的认知程度,其对服药将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郭小姐服药行为的本身可认定存在自杀的意图且实施了自杀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晨报记者 武新

  庭后追访

  郭小姐家人将提起上诉

  庭后,原告代理人说,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查明,郭小姐是非正常死亡,那么,只能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确定郭小姐的死因,其他机关没有权力做出结论,法院认定郭小姐系自杀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审查范围。

  据原告代理人介绍,郭小姐的家人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将会提起上诉。

  “这个判决将会影响到其他的投保人,不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原告代理人说,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死者家属,这意味着,每个当事人在投保时将要考虑自己的家人能否鉴定死因,如果其家人无法做出,当事人对投保人寿险只能三思而行了。这位代理人认为,举证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同意对方关于举证责任的看法。“被保险人死亡时,家人应当保存好现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做好证据保存。”被告代理人说,这样有利于家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也有利于查明被保险人死因。

  律师观点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制度。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不满两年自杀的;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第三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应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况,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丧失受益权。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受益人退还之前多缴保费及其利息的积存金。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都大大低于人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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