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设为首页
第一金融网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基金 | 股票 | 保险 | 期货 | 信托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理财 | 黄金 | 房产 | 汽车 | 生活 | 娱乐 | 基金数据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保险 >> 法律法规 >> 正文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与支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11:27:22
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伤补偿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中心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以及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时工伤保险责任的界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三条还对非法经营和使用童工的单位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进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机体功能和劳动能力的原则。

  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遭受工伤后发生的救治费用和经济补偿费用,绝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形成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此外,还有“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和“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并且向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者的供养亲属支付长期抚恤金。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为了区别不同等级的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

  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二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

  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属于长期待遇,为保证工伤待遇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并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长期待遇的水平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与平均工资变化挂钩,是从公平原则出发的。国家经济水平提高后,劳动者的工资就会相应提高,工伤职工也应享有比原来较高的保险待遇。待遇与物价变动挂钩,是因为同一标准的待遇在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是不同的,而且物价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必须按照物价上涨的幅度,适时地予以调整。

  待遇的停止

  《条例》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便失去了享受补偿待遇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载之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公告、评论、预测、图表、论文等),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郑重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第一金融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条文
    《保险法》修改:赔付期限法定化
    航意险法律关系及公平性检视(三)
    航意险法律关系及公平性检视(二)
    企业年金大事记
    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
    航意险面临法规缺位 专家建议《保险法》补充简易保险内容
    商业三者险不等同于交强险
    五大举措推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试论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中国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女儿的保单涵盖意外险吗?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点击排行: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五大举措推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解读
     商业三者险不等同于交强险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试论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保险实务中的告知义务(十一)
     中国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解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航意险法律关系及公平性检视(二)
     企业年金大事记
     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
     航意险面临法规缺位 专家建议《保险法》补充简易保险内容
     女儿的保单涵盖意外险吗?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频 道 精 选
    最 新 推 荐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最 新 文 章
     热点图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昨发

    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险机构将有章可循

    中国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零负团费”叫停 买保险须征得游客书面同

    Copyright©2007-2008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 合作电话:13146473155
    制作单位:第一金融网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